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土資訊系統發展、促進資訊加值流通共享,並規範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申請、供應、使用及相關服務,以發揮土地基本資料庫之整體效益,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南投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之提供,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並以網路傳輸、儲存媒體或新興網路傳輸技術方式為之。
第三條 電子資料流通以網路技術傳輸資料之串接者,得以資料筆(錄)數、使用時間為單位計費,如所提供之資料類似實體資料或電子檔者,得依段(小段)為單位收費。
第四條 電子資料收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臺幣一元。
二、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每錄收取新臺幣零點五元,其總價未滿一元者,得四捨五入。
四、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一百筆收費新臺幣一元,未滿一百筆之數量以一百筆計算。
藉由應用程式介接(API)提供者(網路技術傳輸資料之串接),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司法機關,因公務需要且事由明確申請提供電子資料經本府或所屬地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免予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