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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家外安置兒童少年外部申訴處理機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130062268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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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縣安置於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親屬家庭、寄養家庭、團體家庭或居家托育人員等安置處所兒童少年(以下簡稱家外安置兒童少年)之權益,爰訂定本機制。
二、本機制提出對象為家外安置兒童少年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安置處所工作人員或其他與安置處所有接觸之相關人員。
三、前點所列人員對於安置處所服務內容、管理規則、個別處置方式等相關事項,認有不當或損及自身、服務對象權益時,得提列具體事實或相關資料,以書面、電話(049-2247970)、電子郵件(dvpc@nantou.gov.tw)、口頭告知、1999縣民專線或郵遞地址(南投市中興路660號)等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訴。
四、本府接獲申訴案件時,須於二個工作日內依申訴者提供之聯繫方式向其確認申訴內容,必要時得請申訴人補正資料,及通知相關單位協處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針對申訴案件,受理單位及相關協處單位皆須遵守保密原則,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案件。
  (二)申訴人所提供之資料不全,無法調查。
  (三)申訴人要求顯不合理。
  (四)申訴人無新事證而重複申訴。
  (五)申訴案件內容非屬本府權管範圍(得代轉相關單位)。
  (六)其他特別情形經本府核可,不予受理者。
七、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一)經向申訴人確認申訴內容及取得資料後即受理申訴,受理日起六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時間以不逾六個工作日為原則。但特殊或複雜案件,不在此限。
  (二)申訴案件之調查,本府必要時得成立三人以上之調查小組,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加入。
  (三)本府依據調查結果,於六個工作日內確定處置方式,並以申訴人提供之聯絡方式回復之。
  (四)作成書面紀錄,並進行相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