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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100076098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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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增進行政歷練、獲得工作經驗,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配合職務   性質及業務需要,依本規定實施遷調。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範圍如下: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府逕行核定。
四、前點所列各主管職務間之遷調,除由縣長逕行核定者外,並得由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隨時檢討辦理。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醫事人員之職務遷調,準用本要點規定。
六、警察、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職務遷調,依其專屬法令及任免權責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