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增進行政歷練、獲得工作經驗,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配合職務 性質及業務需要,依本規定實施遷調。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範圍如下: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府逕行核定。
四、前點所列各主管職務間之遷調,除由縣長逕行核定者外,並得由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隨時檢討辦理。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醫事人員之職務遷調,準用本要點規定。
六、警察、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職務遷調,依其專屬法令及任免權責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