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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警保字第1090276555號令
法規體系:
警察
圖表附件:
南投20條之1第2項至第4項裁罰基準.pdf
南投20條之1第2項至第4項裁罰基準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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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為人有特殊因素者,得依實際情形審酌予以減輕或加重。
三、本府為使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案件處理裁罰作業時,能審酌有據確實依據行為人實際態樣及程度,予以適當數額罰鍰,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爰於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法定裁罰額度內,分列裁罰等級、額度詳如附表,俾為查獲案件時之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