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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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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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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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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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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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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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
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
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
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
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
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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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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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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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面積二,OOO平方公尺以下處十二萬元。
二、違規面積二,OO一~三,OOO平方公尺處二十萬元。
三、違規面積三,OO一~四,OOO平方公尺處三十萬元。
四、違規面積四,OO一~五,OOO平方公尺處四十二萬元。
五、違規面積五,OO一~六,OOO平方公尺處五十四萬元。
六、違規面積超過六,OOO平方公尺處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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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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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經前項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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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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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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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面積二,OOO平方公尺以下處十二萬元。
二、違規面積二,OO一~四,OOO平方公尺處二十萬元。
三、違規面積四,OO一~六,OOO平方公尺處三十萬元。
四、違規面積六,OO一~八,OOO平方公尺處四十二萬元。
五、違規面積八,OO一~一O,OOO平方公尺處五十四萬元。
六、違規面積超過一O,OOO平方公尺處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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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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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其伐採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伐採時應遵行事項及伐採查驗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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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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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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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面積二,OOO平方公尺以下處十二萬元。
二、違規面積二,OO一~四,OOO平方公尺處二十萬元。
三、違規面積四,OO一~六,OOO平方公尺處三十萬元。
四、違規面積六,OO一~八,OOO平方公尺處四十二萬元。
五、違規面積八,OO一~一O,OOO平方公尺處五十四萬元。
一、違規面積超過一O,OOO平方公尺處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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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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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二項
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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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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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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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面積二,OOO平方公尺以下處六萬元。
二、違規面積二,OO一~三,OOO平方公尺處十二萬元。
三、違規面積三,OO一~四,OOO平方公尺處十八萬元。
四、違規面積四,OO一~五,OOO平方公尺處二十四萬元。
五、違規面積超過五,OOO平方公尺處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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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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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第一項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不得於保安林伐採、傷害竹、木、開墾、放牧,或為土、石、草皮、樹根之採取或採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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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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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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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面積二,OOO平方公尺以下處六萬元。
二、違規面積二,OO一~三,OOO平方公尺處十二萬元。
三、違規面積三,OO一~四,OOO平方公尺處十八萬元。
四、違規面積四,OO一~五,OOO平方公尺處二十四萬元。
五、違規面積超過五,OOO平方公尺處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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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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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之方法。
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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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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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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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一項指定經營之方法或濫伐竹、木者,先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
二、違規面積二,OOO平方公尺以下處六萬元。
三、違規面積二,OO一~三,OOO平方公尺處十二萬元。
四、違規面積三,OO一~四,OOO平方公尺處十八萬元。
五、違規面積四,OO一~五,OOO平方公尺處二十四萬元。
六、違規面積超過五,OOO平方公尺處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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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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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森林區域內,不得擅自堆積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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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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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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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面積一,OOO平方公尺以下處六萬元。
二、違規面積一,OO一二,OOO平方公尺處十二萬元。
三、違規面積二,OO一~三,OOO平方公尺處十八萬元。
四、違規面積三,OO一~四,OOO平方公尺處二十四萬元。
五、違規面積超過四,OOO平方公尺處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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