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放生保育自治條例案件,依循公平正
義原則予以有效規範,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本府之公信力,特
訂定本基準。
二、依據南投縣放生保育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禁止之行
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尚未放生之物種沒入。
(一)於公告範圍擅自放生。
(二)放生未經核准之外來種動物、野生動物及經人工飼養繁殖動物、寵物 或經濟動物。
(三)於自然環境採捕野生動物,作為放生物種。
(四)擅自破壞或改變棲息地環境。
(五)未依核准物種及數量放生者。
三、本府處理違反南投縣放生保育自治條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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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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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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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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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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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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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
(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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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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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任一款禁止之行為。
(一)於公告範圍擅自放生。
(二)放生未經核准之外來種
動物、野生動物及經人
工飼養繁殖動物、寵物
或經濟動物。
(三)於自然環境採捕野生動
物,作為放生物種。
(四)擅自破壞或改變棲息地
環境。
(五)未依核准物種及數量放
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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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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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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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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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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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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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團體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任一款禁止之行為。
(一)於公告範圍擅自放生。
(二)放生未經核准之外來種
動物、野生動物及經人
工飼養繁殖動物、寵物
或經濟動物。
(三)於自然環境採捕野生動
物,作為放生物種。
(四)擅自破壞或改變棲息地
環境。
(五)未依核准物種及數量放
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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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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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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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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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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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如有違反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漁業法等相關規定者,依各該法律處罰。
二、若有特殊情形(如:違規情節特別重大,需立即遏止、嚇阻等),得視違規情節加重處罰,或為其他合理之裁量,惟不得逾法定罰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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