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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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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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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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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
或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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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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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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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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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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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及義務人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未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經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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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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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之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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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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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申報者先令其限期七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罰基準如下,並令其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一)第一次處三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五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三十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處四十五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處六十萬元罰鍰。
(六)第六次處七十五萬元罰鍰。
(七)第七次以上處一百萬元罰鍰。
二、前點按次處罰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買賣案件認定之。不動產買賣案件含建物者,按戶(棟)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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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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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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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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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之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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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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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不實者,處罰基準如下,並令其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一)第一次處三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五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三十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處四十五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處六十萬元罰鍰。
(六)第六次處七十五萬元罰鍰。
(七)第七次以上每次處一百萬元罰鍰。
二、前點按次處罰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買賣案件認定之。不動產買賣案件含建物者,按戶(棟)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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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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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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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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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之二條第四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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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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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不實者先令其限期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罰基準如下,並令其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一萬八千元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萬四千元罰鍰。
(五)第五次每次處三萬元罰鍰。
二、前點按次處罰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買賣案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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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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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預售屋者,未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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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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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之二條第三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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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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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者處罰基準如下,並令其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一)第一次處三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處十二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每次處十五萬元罰鍰。
二、前點按次處罰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建案(含建案名稱變更)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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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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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預售屋者,除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外,未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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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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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之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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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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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罰基準如下,並令其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一)第一次處三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五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三十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處四十五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處六十萬元罰鍰。
(六)第六次處七十五萬元罰鍰。
(七)第七次以上每次處一百萬元罰鍰。
二、前點按次處罰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買賣案件認定之。不動產買賣案件含建物者,按戶(棟)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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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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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預售屋者,未於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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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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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預售屋者,除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外,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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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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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之二條第四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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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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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不實者先令其限期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罰基準如下,並令其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一萬八千元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萬四千元罰鍰。
(五)第五次每次處三萬元罰鍰。
二、前點按次處罰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買賣案件認定之。不動產買賣案件含建物者,按戶(棟)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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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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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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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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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違規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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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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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之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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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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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一)第一次處五十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百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百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處二百五十萬元罰鍰。
(六)第六次以上每次處三百萬元罰鍰。
二、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次數累計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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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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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規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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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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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之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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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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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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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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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之三條第二項、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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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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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者處一百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加罰一百萬元罰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該次裁罰金額乘以交易戶(棟、筆)數計算:
二、前點交易戶(棟、筆)數之計算,依書面契據所載之交易標的棟別、樓別或戶別等之數量計算。僅交易土地者,依書面契據所載之地號筆數計算。
三、行為人係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規定,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受同一規定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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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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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詢、取閱申報登錄資訊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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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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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之二條第三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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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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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者處罰基準如下,並令其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一)第一次處三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處十二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每次處十五萬元罰鍰。
二、前點按次處罰次數之計算,係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同一要求認定之;對象不同者,分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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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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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預售屋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預售屋銷售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備查事項之查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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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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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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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為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第六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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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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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之三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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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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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者處罰基準如下,並令其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一)第一次處六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二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十八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十四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每次處三十萬元罰鍰。
二、前點按次處罰次數之計算,係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同一要求認定之;對象不同者,分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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