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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三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1001538861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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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三 所為之行政罰鍰,依循適當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三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之程序如下: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裁處書,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四、買賣案件權利人及義務人罰鍰分擔原則如下:
(一)權利人及義務人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權利人及義務人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四)義務人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 如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 )),賣方免罰。
五、第二點所列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酌予加重或減輕裁罰,並應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不受前開裁罰基準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