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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推動醫藥分業促進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藥字第1100294580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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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實施醫藥分業政策,促進醫藥團體間密切合作,建立民眾正確就醫行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特設置南投縣政府醫藥分業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協調溝通相關部門,分工合作,配合醫藥分業實施。

(二)檢討南投縣實施醫藥分業實際執行情形,並研議訂定改進辦法,以順利推動實施醫藥分業。

(三)其他有關醫藥分業推動工作事項之研議。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由本府衛生局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任期四年,由本府就下列南投縣各相關公會團體、專家、學者、消費者代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聘()兼之:

(一)南投縣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二)南投縣牙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南投縣藥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南投縣藥劑生公會代表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六)社會人士二人。

(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一人。

(八)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九)本府衛生局二人(當然委員—本府衛生局局長一人)。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會議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團體派員列席。有關研議屬於藥事法第一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之診所名單之案件,得由召集人指定部分相關委員召開會議。

六、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支給稿費及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相關經費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