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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特字第110018528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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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並規範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特依「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訂定本原則。

各校作息時間規範如下:
    (一)學生上學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放學時間全日課以十六時三十分前,半日課以十二時五十分前為原則。
    (二)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三)國中如辦理課業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三、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非學習 節數之活動,如升降旗、清掃、晨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 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本原則納入作息時間內規畫辦理,並兼顧學生安全,做適當安排。
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提報本府許可後實施。
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各校依政府相關法令或政府授權學校自行規劃辦理之課後輔導、假期學生休閒育樂活動、學生學習扶助、發展學校特色課程等,其作息得不受本原則之規範,應另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各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等上課日,應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下學。
各校如遇特例情形,須暫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調整變更,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先與社(學)區家長充分溝通後實施。
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依教育部「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及本縣「南投縣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各校設有進修補習學校者,其作息時間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各校應依本原則擬訂學校作息時間表,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一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