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標準依南投縣議員地方建議案件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範圍僅限於南投縣轄區,以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及河川區除外)、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及經林業主管機關核准作業設施使用之林業用地(山坡地超限利用地者除外)為限。
三.當次申請之蓄水池得為單座或多座,並依受益面積計算最大補助容量噸數如下:
(一)受益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不予補助。
(二)受益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最大補助容量為三十公噸。
(三)受益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萬平方公尺者,最大補助容量為六十公噸。
(四)受益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最大補助容量為一百公噸。
如有多筆相毗鄰地號土地符合前項規定,得合併計算受益面積,申請最大補助容量噸數。
四.基於坡地安全性、結構耐久性及品質穩定性,蓄水池材料限用不鏽鋼及鋼筋混凝土,由本府補助三分之二,受補助人負擔三分之一之配合款,且需於工程發包前將配合款繳入縣庫專款帳戶,其規格及單價詳如「蓄水池單價一覽表」。
五.本蓄水池補助對象以施作位置為基準,其規定如下:
(一)未曾接受本府補助者為優先。
(二)因天災導致蓄水池毀損,且無法繼續使用者。
(三)曾接受本府蓄水池補助,且使用超過十年以上者。
(四)不得妨礙天然水道及流路,亦不可設置於地形陡峭、地質破碎等土質鬆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