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南投縣自辦市地重劃
區各項申請案審查作業所需行政費用之負擔公平性,訂定本標
準。
第 二 條 自辦市地重劃,應依各款規定申請事項繳納行政規費:
一、核准成立籌備會者:每案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擬辦重
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一百人者,每增加一人,加收
新臺幣二百元。
二、核定重劃範圍者:每案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擬辦重劃
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一百人者,
每增加一人,加收新臺幣四百元。
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者:每案新臺幣十三萬一千元;重
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一百人
者,每增加一人,加收新臺幣七百元。
四、評定重劃前後地價者:每案新臺幣八萬一千元。
五、審查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者:每案新臺
幣七萬九千元。
六、查核公共設施工程者:每案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七、調處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者:每案新臺幣六萬元八千
元;地上物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者,以一案計。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籌備會發起人或重劃
會於三十日內繳納費用;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