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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法規案性別影響評估作業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014278號
法規體系: 行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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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推動性別主流化,確保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
    (機關)擬訂自治法規草案時,能將性別觀點融入,逐步落實性別主流
    化政策。
二、建議本府各單位(機關)於法案研擬初期,徵詢性別諮詢員(至少1人),
    收集性別平等觀點之意見。
三、前點性別諮詢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請提醒性別諮詢員恪遵保密義
    務,未經本府同意不得逕自對外公開法案草案):
   (一)現任臺灣國家婦女館「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專家學者(公、
         私部門均可)。
         (人才資料庫網址:http://www.taiwanwomencenter.org.tw/)
   (二)現任或曾任本府性別平等會民間委員。
   (三)現任或曾任各本府別平等專案小組民間委員。
   (四)曾任各機關性別平等專責人員(性平業務至少占所辦業務7成以
         上)累積滿2年者,或曾任性別平等兼辦人員(性平業務至少占
         所辦業務3成以上)累積滿3年者。
   (五)曾辦理或協助各機關「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填寫作業,
         且經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影響評估案例分享專區」收錄至少
         1案者。
四、法案研擬完成後,本府各單位(機關)應併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
    視表」(如附件)送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進行程序參與(第二部分)(至
    少預留2週之填寫時間),參酌其意見修正法案內容,並填寫「玖、性
    別影響評估結果」後通知程序參與者;尚未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進行
    檢視者,退回原提案單位(機關)。
五、嗣再送法案草案,併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送各單位(機關)
    法制單位(若無法制單位時,則送本府新聞及行政處)復核,並填寫
   「拾、法制單位復核」後,提送本府法規審查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