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行政院推動性別主流化,確保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
(機關)擬訂自治法規草案時,能將性別觀點融入,逐步落實性別主流
化政策。
二、建議本府各單位(機關)於法案研擬初期,徵詢性別諮詢員(至少1人),
收集性別平等觀點之意見。
三、前點性別諮詢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請提醒性別諮詢員恪遵保密義
務,未經本府同意不得逕自對外公開法案草案):
(一)現任臺灣國家婦女館「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專家學者(公、
私部門均可)。
(人才資料庫網址:http://www.taiwanwomencenter.org.tw/)
(二)現任或曾任本府性別平等會民間委員。
(三)現任或曾任各本府別平等專案小組民間委員。
(四)曾任各機關性別平等專責人員(性平業務至少占所辦業務7成以
上)累積滿2年者,或曾任性別平等兼辦人員(性平業務至少占
所辦業務3成以上)累積滿3年者。
(五)曾辦理或協助各機關「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填寫作業,
且經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影響評估案例分享專區」收錄至少
1案者。
四、法案研擬完成後,本府各單位(機關)應併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
視表」(如附件)送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進行程序參與(第二部分)(至
少預留2週之填寫時間),參酌其意見修正法案內容,並填寫「玖、性
別影響評估結果」後通知程序參與者;尚未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進行
檢視者,退回原提案單位(機關)。
五、嗣再送法案草案,併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送各單位(機關)
法制單位(若無法制單位時,則送本府新聞及行政處)復核,並填寫
「拾、法制單位復核」後,提送本府法規審查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