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計檔字第1130025812號
法規體系: 計畫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體提升各機關檔案管理品質與效能,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評鑑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各機關:指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構)與本縣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
三、機關檔案管理評鑑採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機關自行評估:本府所屬機關及本縣各機關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所定檢核表,每年進行檔案管理成效自行檢核,並評析風險及因應處置。
(二)主管機關考評:本府定期辦理所屬機關及本縣各機關之共通考評、輔導及獎懲(本府民政處及地政處每年皆推薦1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參加金檔獎,故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不列入評鑑範圍);本府二級機關以下者,由其直屬一級機關依要點及檔案局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考評作業指引辦理所屬檔案管理考評、輔導及獎懲並於考評當年十二月底前將考評結果及推薦參加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及金質獎評獎者函報本府。
四、機關檔案管理評鑑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對所屬機關考評與輔導。
(九)其他指定事項。
五、各機關於每年三月底前應依檔案局所定檢核表辦理自行評估。
各機關應將自行評估結果送交上級機關備查。
本府為掌握所屬(轄)機關自行評估結果並定期進行考評,實地考評週期以每三年至少一次為原則,所屬機關數超過二十個者,得延長週期分年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分級考評,延長週期最長不逾六年;各年度之考評應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第一項及第二項評估及送交備查,均於檔案局建置之線上作業系統辦理。
辦理考評,應使用檔案局訂定之評鑑表,並可依機關特性增列評鑑項目。
六、本府評鑑流程如下:
 (一)本府輔導考評小組由計畫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檔案管理科科長擔任副召集人、資訊管理科科長及檔案管理科各檔案業務承辦人擔任小組成員。依利益迴避原則,各評獎委員如遇與其自身工作範圍相關之評獎對象,應主動迴避。
 (二) 每年六月底前由輔導考評小組召集人擇定受輔導考評機關,於次年六月底前辦理評鑑,並於評鑑三個月前通知受評機關,受評機關應配合評鑑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
(三)依評鑑結果評定優等、甲等、乙等三級。
七、所屬機關及所轄有下列情形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予考評或評鑑:
(一)依績優機關檔案管理評獎實施要點規定獲頒金檔獎之機關,於獲獎年度起六年內,或入圍金檔獎實地評獎之機關,於評獎年度起三年內。
(二)本府機關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機關,於考評或評鑑年度起三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