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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042335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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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南投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縣

             轄內國民中小學(含附設幼兒園)之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

             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方案(以下簡稱本

             方案),校長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
                    本方案基於全人關懷,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提供教師諮商

             輔導。

     第一項所定之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方案不提供支持服務: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

                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
                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中之教師。

第 三 條       本方案所提供支持服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業諮詢: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

         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

         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並以電話協談、個案討論、轉介、提供資訊

         等方式辦理。

 二、個別諮商輔導: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

     師自我覺察與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三、團體諮商輔導: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透過不同議題探討,

        幫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紓解教師工作壓力,增進教師心理

        健康。

 四、心理危機介入:提供專業心理諮詢、諮商輔導,協助教師因應校

         園危機帶來之心理衝擊,以安頓教師身心。

                 五、其他與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相關服務。

第 四 條      本方案申請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教師申請前條第一款專業諮詢或第三款團體諮商輔導者,專業人

        員應告知其相關權利及保密規定。

 二、教師申請前條第二款個別諮商輔導或第四款心理危機介入者,應

         簽署同意書後,本方案始得提供服務。

 三、每名教師申請前條第二款個別諮商輔導服務,每年以六次為限,

         每次一小時。但有特殊狀況,經專業人員評估及本府認定後,得

         增加至八次。

 四、本方案提供前條第三款團體諮商輔導,以每人每年參與一個團體

         諮商輔導,每場次三小時為限。

 五、本府接獲申請後,應主動與申請人員聯繫,媒合相關專業人員提

         供適切服務。

第 五 條      本方案得與下列機關(單位)、學校、機構合作運用相關設施、設

            備或場地:

 一、本府所屬學校、機關(單位)或機構。

 二、其他具諮商輔導相關單位或系、所之大專校院。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聘請專業人員所需費用,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之規定支給。

  本方案對於申請支持服務之教師不提供任何證明書或診斷書。

第 六 條       本方案提供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應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遵守

             醫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並遵守專業倫

             理規範。

    前項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
 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本方案提供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包括學者專家、精

 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業務

 佐理人員或曾任本方案職務之人員。

    精神科醫師以諮詢、評估與轉介為主要功能,不進行醫療行為。

第 七 條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

             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

             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

 結束後保存十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

 加密方式處理之。

  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每年一次以上,定期銷毀。

第 八 條       學校應配合宣導本方案之相關活動,並公告服務資訊,鼓勵教師

             利用相關資源。

第 九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教師不因接受本方案之服務而影響其工作

             、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

第 十 條      本府對推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應予以列入

              年度考核之參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