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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1110052926號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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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公共圖書館事業,特設南投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縣公共圖書館營運體系與資源整合機制。
(二)審查本縣公共圖書館制度、計畫及館藏發展政策。
(三)推動本縣公共圖書館品質管理制度及鄉(鎮、市)評鑑機制。
(四)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館員培育機制。
(五)爭取籌建新總館以及鄉(鎮、市)圖書館購書經費與資源。
(六)研議其他與本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長、本縣鄉(鎮、市)長或承辦圖書館業務之課(館)長。
(二)圖書資訊領域相關專家學者、從業人員或社會賢達人士。
(三)本縣相關教育、企業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前點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主席。本會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 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本府相關局(處)及鄉(鎮、市)公所人員兼任者,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由本府文化局圖書科科長及承辦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
十、 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或中央補助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