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ㄧ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前項第三款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
第一項委員採任期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三 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代表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議案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第 五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人士列席。
第 六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之,負責協助處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教育處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協助處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 八 條
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