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社區大學營運狀況及辦學績效,並盡督導與管理之責,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特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評鑑對象為本府委託辦理及自行設置之社區大學。
第 三 條 本府每年應不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輔導訪視,並定期對社區大學辦理評鑑,其實施期程為該年度十月至十二月期間。本府於每年辦理評鑑之二個月前公告評鑑之項目、方式及程序內容。
第 四 條 本府每年辦理社區大學評鑑,得就下列人員聘(派)評鑑委員三人至七人,組成評鑑小組,並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一、具備社區大學相關專業知識之行政機關代表。
二、社區大學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代表。
三、具有社區大學實務經驗之相關代表。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第 五 條
評鑑項目包括行政、課程、教學、社區參與、學員服務、特色及上年度評鑑改進與檢討等項目,本府得視當年度工作重點調整之。
評鑑方式分為自我評鑑、訪視評鑑及追蹤評鑑三部分。
評鑑程序依序為公告評鑑內容、籌組評鑑小組、實施自我評鑑、進行訪視評鑑、撰寫訪視評鑑總報告、公布結果、追蹤輔導及追蹤評鑑等流程。
第 六 條
評鑑結果分特優、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五等第,本府得視年度預算,依評鑑結果擇優發給獎勵金。
評鑑成績列為特優者,頒發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主辦人員並得核予適當獎勵。
特優者核給獎勵金,且次年得申請免受評鑑,本府並得核給前一 年度之獎勵金。
評鑑成績列為優等者,頒發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主辦人員並得 核予適當獎勵。
評鑑成績列為甲等者,頒發獎狀一紙。
評鑑成績列為乙等者,由本府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必要時得 進行追蹤評鑑。
評鑑成績列為丙等者,經南投縣社區大學審議會審議後,本府自
下一學期開始時起終止委託。
第 七 條 前條獎勵金限用於辦理推動社區大學相關用途。
第 八 條
本府應函告社區大學評鑑結果及評鑑小組各項建議。評鑑結束後二個月內本府將另進行追蹤訪視及輔導;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視其
情節輕重酌減、停止補助或終止委託。
前項終止委託應提審議會審議。
第 九 條 社區大學提供之評鑑資料,經查證不實者,本府得依違規情節之輕重,取消其獎勵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 十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十ㄧ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