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材料費:其金額依各課程實際需要決定並於課程大綱中明示,並按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四、書籍費:應於招生時明示書籍費用,按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五、戶外教學活動課程費用。
六、保險費。
七、其他因課程所需之費用。
第 三 條 社區大學之報名費如下,每期每人不限選課數目,只繳交一次:
一、春、秋季班:舊生新臺幣一百元,新生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夏、冬季班:新臺幣五十元。
第 四 條 社區大學之學分費收費,以每一門課程開設學分數計費,每一學分收費新臺幣七百元。
第 五 條 社區大學之學員本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政府機關核發之中低收 入戶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春、秋季班每一門課程減收新臺幣五
百
元,夏、冬季班每一門課程減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學員有符合下列情形者,春、秋季班之學分費優惠如下:
一、上學期上課期間參與社區大學規劃之活動,並經社區大學核可後 ,每項活動可折抵新臺幣五十元。
二、上學期上課期間擔任志(義)工,每服務滿六小時者,可折抵新臺幣五十元。
三、上學期上課期間擔任班代,表現優良且經社區大學核可者,可折抵新臺幣二百元。
四、前三款情形之優惠,每門課程最多折抵新臺幣二百元;折抵後尚有可折抵餘額者,得於增加選修其它課程時折抵。
五、陪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員之必要陪伴者,選修同一課程可折抵新臺幣二百元。
前二項優惠僅得選擇一項使用,且不得延後保留。
第 六 條
社區大學學員報名之課程全部未達最低開班人數未能開班,於開學前通知學員,並全額退還已繳納報名費。
課程未達最低開課人數致未能開班,於開學前通知學員,並全額 退還學員已繳納學分費。
學員報名後因個人因素申請退費者,依下列規定執相關證明及報 名收據向原報名分校辦理退費:
一、開學前辦理退費者退還全額學分費。
二、春、秋季班: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二週結束前辦理退費者退還八成 學分費,第三週起不接受退費申請。
三、夏、冬季班:開學後第一週結束前辦理退費者退還八成學分費, 第二週起不接受退費申請。
社區大學遇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中途停課者,應按未上課週數比例
退還已繳納之學分費。
第 七 條 各分校之收退費內容,均應詳列於招生簡章或社區大學資訊網公告宣傳週知,並報本府備查。
第 八 條
社區大學辦理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並保存證明,以備查核。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