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特設 置南投縣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文化局。
三、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一)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 提撥之經費。(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四)指定於公共藝術之捐贈收入。(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款項用途如下:(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二)辦理公共藝術之管理維護。(三)辦理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其他相關文化藝術事務。(四)辦理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五)運作本專戶之業務所需。
辦理前項第一款,應報南投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其成果應報本府備查。
五、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政府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