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核發執行山域事故搶救工作獎勵金發給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投消救字第1110010618號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為激勵本局執行山域事故搶救工作士氣,提升工作效率。依本局函發「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暨「工作獎勵金核發基準細目一覽表」,訂定本原則。
二、 本局所屬消防及義勇消防(以下稱義消)執行山域事故搶救工作具績效人員,及本局徵調依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登錄於本縣,支援本局執行山域事故搶救工作具績效之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三、 本局「工作獎勵金核發基準細目一覽表」案內「災害防救類」核發項目及基準內,依搶救時段(日、夜間),時程、天候狀況、搶救難易程度及案件危險性,經大隊審核認可得予發放並由大隊予以調整核發金額,惟特殊案件金額得不受此限,依本局「工作獎勵金核發基準細目一覽表」案內「災害防救類」核發項目及基準簽辦,俟簽奉局長核實發給,核發原則如下:
(一)山域事故搶救案件執行日數(自受理報案至任務結束)超過1日(跨夜)。
(二)每案消防、義消工作獎勵金核發總額度:原則依下列額度內實際出力人員核發,並視各出力程度合理公平分配,。
1、搶救日數未達2日之案件:8,000元以內。
2、搶救日數2日以上,未達4日之案件:1萬6,000元以內。
3、搶救日數4日以上,未達6日之案件:2萬4,000元以內。
4、搶救日數6日以上,未達8日之案件:3萬2,000元以內。
5、搶救日數8日以上,未達10日之案件:4萬元以內。
6、搶救日數10日以上,未達12日之案件:4萬8,000元以內。
7、搶救日數12日以上,未達14日之案件:5萬6,000元以內。
8、搶救日數14日以上之案件:6萬4,000元以內。
(四)每案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團體獎勵金:依額度內實際出力核發,並視各出力程度(累計協勤日數與人力)合理公平分配。
1、搶救日數未達2日之案件:8,000元以內。
2、搶救日數2日以上,未達4日之案件:1萬6,000元以內。
3、搶救日數4日以上,未達6日之案件:2萬4,000元以內。
4、搶救日數6日以上,未達8日之案件:3萬2,000元以內。
5、搶救日數8日以上,未達10日之案件:4萬元以內。
6、搶救日數10日以上,未達12日之案件:4萬8,000元以內。
7、搶救日數12日以上,未達14日之案件:5萬6,000元以內。
8、累搶救日數14日以上之案件:6萬4000元以內。
四、請山域事故地點所轄大隊於案件結束一個月內,填寫本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申請表」詳述具體事蹟,由業務單位簽會人事室、會計室,依規定審核,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發給。
五、本案核發獎勵金視預算編列情形得予以發放現金或等值提貨券並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