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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推動焚化再生粒料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廢字第1100014793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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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本縣轄內公共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實踐資源循環再利用,落實循環經濟政策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再利用機構:指取得焚化底渣處理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其營運、管理及產品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規定。
(二)焚化再生粒料:指焚化底渣經再利用機構處理 及產製之工程粒料產品 。
(三)供料中心:指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設置之供料中心或環保局指定之再利用機構直接供應焚化再生粒料,並對焚化再生粒料品質保證。
(四)工程單位: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縣內中央機關或公營事業,於本縣轄內土地辦理有公共工程之各級工程單位。
(五)一定比例:指該工程使用 焚化再生粒料與工程粒料總量之佔比。
三、本縣工程 單位辦理之公共工程,如涉及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 施工綱要規範 」(1)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2)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3)第 03341章: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4)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等四種工項用途者應優先使用本府無償提供之焚化再生粒料達一定比例,該一定比例焚化再生粒料,僅得於本府無法提供或特殊情形,經本府同意後,改以其他縣市焚化再生粒料或其他粒料替代。一定比例如下:
(一)用途為級配粒料底層或基層者,一定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十。
(二)用途為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或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一定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三十。
四、為推動本縣公共工程使 用 焚化再生粒料 ,特設 南投 縣 焚化再生粒料 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推動小組推動小組成員組織、工作任務及工作會議如下:
(一) 成員組織:
1、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或縣長指定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本府各機關代表機關代表三員,由本府工務處、地政、地政處處、建設處長兼任。各鄉鎮市公所代表十三員,由各鄉鎮市公所首長(或派員)兼任。中央機關或公營事業代表七員,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派員兼任。
2、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時應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
3、另視業務需求,得指定本府其他單位或所屬機關、縣內其他中央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派員出席會商。
(二) 工作任務::
1、推動各工程單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
2、決議及分配各工程單位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數量。
3、追蹤焚化再生粒料使用進度,探討進度,探討問題與解決對策。
4、其他其他推動小組決議事項。
(三) 工作會議:每年召開1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各工程單位應於每年7月底前,將次年度預估可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公共工程,依工程預計名稱、地點、數量、用途及期程等資訊,填具填具「預定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申請書」(詳附件一),提送環保局彙估焚化再生粒料用量。
六、環保局應依本縣焚化再生粒料去化及各工程單位提報用料需求,審核各工程使用地點及用途符合規定者,辦理供料分配,並於每年9月底前提報推動小組審議各工程單位次年度之供應量或分配量,工程單位應遵照決議執行。
七、工程單位當年度倘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臨時需求或經本府發現有應優先使用本縣焚化再生粒料一定比例而尚未使用之工程,工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填具同附件一之申請書,向環保局申請供料。環保局審核使用地點及用途符合規定者,應予供料。
八、工程單位應於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招標及契約文件書圖中,載明規範承包廠商應使用南投縣政府無償無償提供之焚化再生粒料,參考文字如下:
(一)本工程如涉及使用「施工綱要規範」所訂之級配粒料底層級配粒料基層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應優先使用一定比例焚化再生粒料,焚化再生粒料由南投縣政府無償提供。(一定比例:應符合南投縣推動焚化再生粒料使用作業要點第三要點規定)
(二) 該一定比例焚化再生粒料,承包廠商僅得於南投縣政府無法提供或特殊情形,經南投縣政府同意後,改以其他縣市焚化再生粒料或其他粒料替代。
(三) 該該一定比例焚化再生粒料,承包廠商應洽南投縣政府環保局供料中心提領,並由環保局供料中心負責運送至承包廠商指定加工或施工地點。
九、 焚化再生粒料提領程序
(一) 工程決標後,工程單位(或承包廠商)應於預定使用焚化再生粒料30日前,填妥「焚化再生粒料提領通知單」(詳附件二),向環保局申請洽領,環保局審核確認後,函知承包廠商及副知工程單位領料。
(二) 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完畢或完工後,工程單位(承包廠商)應填具「焚化再生粒料最終使用確認單」((詳附件三)核章後,函送環函備查。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施工綱要規範」」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縣公私場所或其他工程倘有意願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者,得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