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教師合聘,以提高專長教師授 課比率,
特訂定 本要點。
二、為因應教學及課程之需要,本縣國民中小學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 校;合聘學校,以不超過三校為原則。
合聘之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以在本縣之同一或鄰近行政區為 原則。
前項合聘教師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並依本縣國民中小學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辦理。但二校合聘者,每週減授課 節數一節;三校合聘者,每週減授課節數二節。
三、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其聘任, 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四、合聘教師往返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授課之交通費,由本府教育處補助,其核給基準如下:
考量本縣交通較不便且交通車時間不一較無法配合授課時間, 合聘教師往返主、從聘學校交通費(油料)補助計算方式如下: 【按同路段公
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每日 2 次(來回)* 每週實際支援天(次)數*週次】(暑假週次不納入計算)。
五、合聘學校得採下列方式之一排課辦理:
(一)上、下學期同時於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授課。
(二)上、下學期分別於主聘學校或從聘學校授課。
採前項第二款方式排課時,合聘教師之減授課節數應予取 消。
六、合聘教師之差勤管理及往返主從聘學校授課之交通費,由主聘 學校負責管理及核算。
從聘學校應定期通知主聘學校有關合聘教師之出勤差假情形。
合聘教師因各類差假未上課時,由實際授課學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
七、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如附表),載明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之合作事項。
八、主聘學校應於開學後三週內,將該學年度合聘教師服務學校、 任課節數、教師課表及合聘專任教師協議書函報本府教育處備查。
九、合聘教師之聘約,由主聘學校簽訂。辦理甄選合聘教師時,應於甄選簡章載明合聘相關事項。
合聘教師之聘約,應明定其於主聘與從聘學校之服務義務、期 間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