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南投縣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支持認同在地農業,強化地產地消之概念,促進農業生產永續,完善食農教育發展,依據食農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南投縣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本縣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農業處、教育處、社會及勞動處、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等處(局)長或副處(局)長。
(二)專家、學者代表五人。
(三)產業團體代表五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員,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内出缺時,本府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單位)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農民輔導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各相關單位承辦人派兼辦理,並得視推動政策需求,另行成立專案工作小組。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受邀列席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八、本會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行有關單位辦理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