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宿舍之種類及借用資格如下:
(一)首長宿舍:指供本縣縣長、副縣長、秘書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指供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簡任秘書與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及其他因執行本府相關業務需要,經專案核准之人員所借用之宿舍。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指供本府職員因職務需要或戶籍地至本府所在地單程距離四十公里以上者,及其他因執行本府相關業務需要,經專案核准之人員所借用之宿舍。
(四)眷屬宿舍:指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前經依法核准配(借)住有案,迄今仍准予合法現住人暫時續住之眷舍。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借用之宿舍,應以所屬機關為宿舍管理維護單位。
三、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本職期間為限;經專案核准臨時或短期借用者,以核准借用期間為限。
借用人離職或借用期間屆滿時,借用人應於借用契約所定期限內遷出。
四、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分配,依申請之先後順序為之,並至額滿為止。申請順序相同時,以抽籤定其順序。
五、借用宿舍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新聞及行政處辦理相關作業程序。
(二)借用人應與本府簽訂借用契約;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並應辦理公證。
六、本府得派員訪查宿舍之使用情形,借用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七、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契約,並責令其於三十日內遷出,借用人不得再申請借用宿舍。
八、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政策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或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應收回時。
九、借用人使用宿舍及其公有設施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可歸責於借用人之事由致毀損或滅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