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復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及各項設施管理,以發揮本中心服務功能,增進身心障礙者福利,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有規定者,依本縣有關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中心場地設施使用範圍如下:
一、二樓簡報室、會議室、活動中心。
二、三樓電腦教室、專業教室。
第 三 條 本中心主要服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團體服務資訊。
二、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團體職訓、技藝教育研習場地。
三、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團體開會、聯誼之場所。
四、其他經本府許可之活動等。
第 四 條 得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單位及團體如下:
一、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身心障礙團體。
二、本中心大樓內各業務單位。
三、本府主辦或委辦活動需使用本中心場地。
四、其他辦理活動之單位及團體經本府許可者。
第 五 條 本中心場地設施可供使用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止。
二、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本中心自行使用及大樓清潔、機電設備等保養時間不對外開放。
第 六 條 本中心以辦理與身心障礙者相關之活動為優先使用對象。
第 七 條 申請借用場地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申請借用場地至遲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填妥場地使用申請表,並檢附立案證明文件第二次以後申請得免附,送本中心審查,經本府核准同意後始得使用。
二、申請使用之單位及團體如中途放棄或變更使用日期,至遲應於預定使用前七日向本府申請改期或退款。
三、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使用之單位及團體得於原因消滅七日內,另約定使用時間,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放棄。
四、本府因辦理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有優先使用場地之權,得協調已受核准使用之單位及團體另擇期使用,如身心障礙團體提出申請相關活動者,得通知原申請者停止使用。
第 八 條 本中心場地設施之使用規範如下:
一、申請之單位及團體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隨時與本中心管理人連繫,如須勘查場地或佈置會場,應於活動前之上班時間內辦理。
二、使用時應控制音量以免影響本中心內辦公人員、身障團體及附近住家安寧。
三、如須懸掛標示、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在指定地點設置,不得在本中心內或四周擅設或張貼,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四、使用期間有關場地佈置、接待、記錄、錄音等事務工作人員由申請之單位及團體自行負責。
五、本中心全館禁止吸煙、嚼檳榔。
六、使用期間之人員安全維護、傷害急救、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及交通事宜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妥善處理。
七、場地設施使用後花圈、花籃或其他非屬本中心物品及垃圾,申請之單位與團體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中心。
八、申請之單位與團體或個人自行攜進本中心之貴重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本中心概不負責。
九、任何單位與團體或個人使用本中心場地設備舉辦活動而引起之糾紛及違法事件,均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自行負責處理,本中心概不負責。
十、申請之單位與團體不遵守本辦法之規定,本府得取消其繼續使用。
第 九 條 申請使用本府場地設施之單位及團體使用完畢應立即回復原狀,由本府派員會同申請單位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如有毀損由申請之單位及團體於本府所訂限期內負責修繕及恢復原狀,逾期未改善恢復,所需費用由申請者照價賠償。
第 十 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設施,應繳納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中之活動中心、電腦教室者,應分別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二千元、新臺幣三千元,使用完畢且經確認無應負責賠償情事時,無息返還。
第十一 條 本府主辦、委辦(如民間團體、公益團體辦理)之活動,經本府審查符合公益性質,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南投縣政府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復健服務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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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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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納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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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使用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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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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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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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
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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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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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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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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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各場地場次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止。
(二)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使用單位及團體費用負擔如下:
(一)本府主辦、委辦(如民間團體、公益團體辦理)之活動,經本府審查符合公益性質,免收場地使用費。
(二)立案機構、團體經本府審查符合辦理非營利身障、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活動條件者,活動場地費減半。
(三)非上述單位及團體者,依附表項目規範收費。
三、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四、場域外法定空間之暫時性使用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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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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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
簡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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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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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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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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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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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
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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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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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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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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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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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
專業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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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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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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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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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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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
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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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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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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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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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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