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11年4月7日院臺忠字第1110168755函-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
定。
二、目的: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迅速通報
相關災情,俾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生命
財產損失。
三、災害範圍:
(一)
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災害。
(二)
其他災害:水利設施災害、海洋污染災害、職業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
四、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詳如附表一。
五、適用時機:本作業規定適用於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緊急
應變小組成立前,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或災害防
救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惟生物病原災害之
傳染病疫情監視與通報作業及應變動員體系,優先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
相關規定辦理。
六、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災害規模分級:
1.
甲級災害規模:本府災害權責相關局處通報至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2.
乙級災害規模:本府災害權責相關局處通報至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3.
丙級災害規模:縣轄各鄉(鎮)市公所通報至本府災害權責相關局處。
七、通報聯繫作業:(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一)消防通報體系:本府消防局(一一九緊急報案專線)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權責規定出動救災或轉報災害權責相關局處,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及內政部消防署。
(二)災害權責機關通報體系:本府災害權責局處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消防局、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三)本府相關局處、警察局(一一O緊急報案專線)、本縣相關單位、縣轄各鄉(鎮)市公所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轉報本府消防局(一一九緊急報案專線)及本府災害權責相關局處。
(四)災害發生人員傷亡且達乙級災害規模時,本府災害權責局處或消防局應通報衛生局,辦理傷患後續追蹤事宜;若達甲級災害規模,本府衛生局應將傷患後續追蹤情形通報衛生福利部。
(五)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應建立二十四小時輿情蒐報制度,掌握國內各種平面及電子媒體資訊,將輿情轉報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必要時協助將輿情轉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六)災害發生,有大陸地區、港澳人士、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本府災害權責局處應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七)重大運輸事故發生且人員傷亡達乙級災害規模以上時,本府災害權責局處應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八、本縣各級機關應就業務主管立場及依本作業規定,訂定或修正所屬災害緊急通報作業相關規定,其內容應明定災害規模等級、災害通報等級、緊急處理層級及相關應變作為。
九、本府消防局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繫電話等資料,並各分送其相關機關;本縣各級機關通報專責人員(單位)及聯繫電話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十、本縣各級機關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情節重大者,由本縣各級機關依規定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