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加強本縣青年事務發展、青年創業、青年就業、青年公共參與事項,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南投縣青年發展所(以下簡稱本所),並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公共參與課:規劃及推動本府各項青年發展政策、青年社會參與、政策參與、志工參與、青年事務諮詢會及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二、職涯發展課:青年就業、創業、貸款、生涯發展、職場體驗及創新培力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第 五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南投縣青年發展所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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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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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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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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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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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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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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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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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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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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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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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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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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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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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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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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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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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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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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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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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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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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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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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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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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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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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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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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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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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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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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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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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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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