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南投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據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協議或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調處,每一申請案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