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少年輔導業務,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八項、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設南投縣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本府社會及勞動處、教育處、衛生局、警察局、民政處、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南投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與民間團體、機構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資源,辦理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及法定得辦理之事項。
(二)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工作之督導及協調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衛生局局長。
(五)本府警察局局長。
(六)本府民政處處長。
(七)南投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軍訓督導。
(八)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
(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
(十)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關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
(十一)少年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之執行;副執行長四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教育處、衛生局及警察局等副局(處)長兼任;另為統籌工作及襄助執行長功能,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兼任。
本會依實際業務需求分設防制及行政組、保護扶助組、就業服務組、教育輔導組、醫療服務組及曝險少年輔導組辦事;各組組長由主任委員調派警政、社政、教育、醫療機關(單位)人員兼任或聘任專業人員擔任之;各組置專責組員至少一人,由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本會工作之辦理;涉及機關間之合作者,由執行長協調辦理,未能協調時,由委員會議決議指定,或由委員會議決議授權主任委員指定特定機關(單位)主辦或協辦。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編列或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