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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查核字第112028563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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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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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審查,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本要點辦理,以提升工程採購效率及品質。

二、本要點所稱機關為本府各工程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所稱單位主管為本府各工程主辦局(處、所)長、各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承辦單位主管為科長、課長、主任或組長。

三、工程規劃設計成果、預算書圖及監造計畫審查,各機關視工程屬性及需求,依下列方式辦理,並得現場勘查確認設計成果(如附流程圖):

(一)委託第三方專業單位辦理審查。

(二)召開審查會議或請委員書面審查;審查委員資格以本府列冊之查核委員為優先,若無合適委員,得邀請專業公會或承辦單位推薦之委員。

(三)依實際需求、契約及技術規範等由承辦單位自行審查。

四、召開審查會議或請委員書面審查(無須現場勘查),其審查委員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級:預算金額達巨額之採購案,外聘委員三人以上,並會同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審查。

(二)第二級: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之採購案,外聘委員二人以上,並會同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審查。

(三)第三級: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外聘委員一人以上,並會同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人員審查。

五、召開審查會議之召集人由單位主管或授權人員擔任,副召集人由承辦單位主管擔任,審查會議結果除有重大缺失或經決議再次擇期開會審查外,第二次以後之審查方式得採書面審查或由承辦單位自行確認,以維採購效率。

六、各機關如依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審查,機關應將核定後之設計審查缺失改善成果(含改善成果附件)副知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七、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針對各機關執行成果(附表一),依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報請敘獎。

八、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變更設計,得依本要點辦理。非屬變更設計之契約變更,如開口契約、預估案因實作數量加減帳之契約變更或後續擴充所致之契約變更,不適用本要點。

九、各鄉(鎮、市)公所接受本府補助或委辦之公共工程,應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