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以外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任期中應隨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或因不適當行為遭解聘,本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遴聘(派)符合資格者補足其任期。
第 三 條 本會就下列特殊教育事項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
一、特殊教育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二、特殊教育發展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三、特殊教育資源及支持服務配置之規劃。
四、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建置。
五、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社政及衛政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單位、團體代表及人員列席。
本會開會時,學者專家出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六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特殊教育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