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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社區大學課程規劃及開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26999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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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社區大學課程規劃係配合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縣政推動、在地特色發展及因應學員需求,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縣各社區大學課程須經其教師任用及課程審查會審查通過,並陳報本府備查後方可開設。

第 三 條  本縣社區大學課程規劃分為三類:

一、學術類: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析及理性判斷能力,包括人文、社會及自然等課程。

二、生活藝能類: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美感素養,提供正當休閒及提升生活品質,包括資訊技能、應用語文、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運動等課程。

三、社團類:旨在培育公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能力,引發人的社會關懷,從參與中凝聚社區意識,邁向公民社會,包括:

(一)本縣社區大學審核通過之社團且有實際運作。

(二)課程規劃為社區參與及社團行動等課程。

第 四 條  本縣社區大學開班數依本府年度預算規劃之。

第 五 條  本縣社區大學開班標準分為兩類:

一、一般課程十五人開班,未達十五人不成班,每班人數不超過五十人。

二、開設課程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各該社區大學教師任用及課程審查會審查通過者,十人開班,未達十人不成班:

(一)配合本府縣政發展、推廣藝術文化及地方產業。

(二)原申請學校參加本縣課程評選榮獲特優之次三年內,優等之次二年內,甲等之次一年內,開設相同課程。

(三)學術類課程。

(四)本縣社區大學之特色課程;通過審查之特色課程須每兩年審查一次。

(五)其他法令規定之課程。

第 六 條  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開設應均衡規劃,生活藝能類課程應輔導朝公共化發展。

戶外教學及社區回饋應載明於課程內容中,並提送該校教師任用及課程審查會審查,一場戶外教學或社區回饋活動視同一次上課。

課程內容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不得觸犯法令規範。

第 七 條  本縣社區大學課程開班須報本府核定或備查事項如下:

一、教師任用及課程審查會審查後三週內,報本府備查。

二、每班季開課後四週內,將確定開班課程、師資及學員數報本府備查。

三、社區大學於寒、暑假辦理之短期課程應報本府核定。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