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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農疫字第1130051832號
法規體系: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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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畜牧法查緝違法屠宰行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成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查緝小組),查緝小組均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辦理。查緝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轄區,並就違法者依法執行查緝工作。
二、查緝小組成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處副處長擔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本府農業處畜牧法執行單位科長擔任。
(三)幹事數人:由本府畜牧法執行單位、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家畜疾病防治所等機關成員擔任。
三、查緝小組之職責:
(一)受理檢舉家畜禽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臟案件。
(二)蒐集家畜禽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臟情報。
(三)依據舉發案件或蒐集情報資料前往查緝。
(四)連繫增員支援執行查緝事宜。
(五)協調有關機關對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臟之舉發、查緝等有關事宜。
四、查緝小組之查緝方式如下:
(一)緝獲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且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或內臟,其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或內臟,由畜牧法執行單依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指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銷毀、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製作詳實談話紀錄,且當場拍照存證,將相關文件資料一併函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依畜牧法相關規定進行處分。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由本府警察局依規定處罰。
(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者,得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罰。
(四)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者,得由本府衛生局處理。
(五)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者,得由家畜疾病防治所依該條例處罰。
(六)違反其他相關法規,得由各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理。
(七)第一款至前款違規案件書表應註明日期、 時間及地點,並由參與查緝人員二人以上簽名或蓋章。
五、查緝人員於執行查緝工作時,得視需要洽請本府建設處市場管理單位或警察局協助辦理。
六、組成員均為無給職,查緝小組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外執行查緝工作時,得選擇支領工作費新臺幣伍佰元或支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假,其加班補休事宜依各單位相關規定辦理,執行查緝工作請領差旅費,不得重複支領工作費。
七、各單位(機關)指派參與執行查緝工作者,有績效或違反有關規定者,得由查緝小組總幹事簽報獎勵或議處。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本府編列。
九、畜牧法執行單位應於次月十日前至屠宰衛生檢查資訊網 填報前一月份查緝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