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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原住民族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觀產字第1130043166號函
法規體系: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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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輔導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南投縣原住民族地區內之部落範圍申請民宿登記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登記民宿,不得位於下列區域:

(一)車籠埔斷層兩側各十五公尺範圍內。

(二)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但由專業技師進行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並依相關法令規定送審書圖文件,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經公告為安全堪慮區域。

(四)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

(五)受列管中之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

(六)於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

(七)特定水土保持區。

(八)水利用地。

(九)經其他機關審核有危險之虞區域。

三、本要點僅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前位於本縣原住民族地區內部落範圍既有建築物。

四、符合前二點規定者,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以下簡稱建築專業人員)出具下列資料: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並應具備下列各款項資料並裝訂成冊:

(一)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正本各一份。

(二)建築師或技師應親自到場實施鑑定(附證明相片)。

(三)建築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含面積計算)。

(四)結構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

(五)建築物使用現況分析(含建築物構造、用途概況、損壞情況分析及結構系統安全評估)。

(六)建築物安全鑑定綜合分析及建議,應包含評估結果之綜合判斷及建築物繼續使用應注意事項。

(七)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應由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依建築物之結構特性(如:鋼筋混凝土、鋼構造、木造、磚造或其他構築方式),選擇適當之評估方法,並依結構特性進行下列安全鑑定有關之材料試驗項目:

1.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

2.氯離子含量試驗。

3.中性化試驗。

4.鋼筋掃描。

5.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檢測。

6.木、磚構造損壞判定,並詳列數量與位置。

7.其他非屬上述之結構特性,應由建築師或技師於結構安全鑑定項目敘明其鑑定方式。

五、依本要點核准設立之民宿,應於取得登記證次年1230日前,由建築專業人員認定建物無危險之虞並提送證明文件報本府備查,始得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