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適用對象為依法核准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性法人或團體。
第 三 條 前條適用對象於南投縣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時,得向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助:
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之諮詢或研習宣導活動。
二、推展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
三、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人員研習。
四、推展無障礙環境教育。
五、出版特殊教育圖書。
六、辦理特殊教育活動、適性體育。
七、其他有助特殊教育宣導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第 四 條 申請本辦法之獎助者,應檢具申請計畫書送本府審辦。
前項計畫書應含下列內容: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概算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 五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核銷資料(憑證),函報本府審核,並開立領據請領獎助。
第 六 條 本辦法之獎助每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同一單位當年度之申請,以二案為限。但有辦理全國性或全縣性活動具特殊教育意義之特殊需求,經本府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本府審查申請獎助案件,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審定。
第 八 條 經本府核准並受領獎助者,應按本府核定之申請計畫書(含經費核定表)使用,並詳細列帳;其增置之設備或設施,應列入財產管理,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核。未依核定之申請計畫書(含經費核定表)執行者,應繳回受領之獎助金額,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補助;有違法之情事,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