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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74151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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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適用對象為依法核准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性法人或團體。

第 三 條  前條適用對象於南投縣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時,得向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助:

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之諮詢或研習宣導活動。

二、推展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

三、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人員研習。

四、推展無障礙環境教育。

五、出版特殊教育圖書。

六、辦理特殊教育活動、適性體育。

七、其他有助特殊教育宣導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第 四 條  申請本辦法之獎助者,應檢具申請計畫書送本府審辦。

前項計畫書應含下列內容: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概算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 五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核銷資料(憑證),函報本府審核,並開立領據請領獎助。

第 六 條  本辦法之獎助每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同一單位當年度之申請,以二案為限。但有辦理全國性或全縣性活動具特殊教育意義之特殊需求,經本府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本府審查申請獎助案件,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審定。

第 八 條  經本府核准並受領獎助者,應按本府核定之申請計畫書(含經費核定表)使用,並詳細列帳;其增置之設備或設施,應列入財產管理,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核。未依核定之申請計畫書(含經費核定表)執行者,應繳回受領之獎助金額,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補助;有違法之情事,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