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負責本會之工作計畫及執行。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由本府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聘(派)兼之。
本會當然委員無任期之限制,其他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中途如有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第 三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實施方式及程序。
二、評估特殊教育工作成效。
三、推動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工作。
四、提供有關學生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專業諮詢。
五、特殊教育評估人員制度之建置及運作。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之提早或暫緩入學、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
七、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得依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分設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辦理各類特殊教育鑑定、就學安置、輔導與支持服務及提早或暫緩入學、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等相關事項,並提報本會審議。
第 五 條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本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若召集人不克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外聘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七 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經費項下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