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諮詢及協調推動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相關事宜,特設置南投縣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 (一)研訂本縣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本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婦女團體代表。
(四)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
(五)勞工 團體代表 。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七)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本府應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教育 處學務管理 科科長及 社會 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推動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除召集人外,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除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