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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13008595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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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款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目的:為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及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

三、延長照顧服務之補助項目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加置專任照顧服務人力一人。

(二)鐘點費或加班費: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與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期間所需之鐘點費或加班費差額。

(三)行政費: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延長照顧服務期間之事務費、水電費、雜費與其他相關費用,及行政人員加班費。

(四)寒、暑假加托服務午餐費及點心費(依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各園登載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核算數額,並按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人數計算經費)。

(五)加置教師助理員經費。

四、延長照顧服務之辦理原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兼顧生活教育,並不得為課後才藝之辦理。

(二)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應尊重家長參與意願,不得強迫。

(三)師生比配置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四)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

五、延長照顧服務之期間及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及寒、暑假期間,每日教保課程之後,至多補助二小時,每日時間之計算,不得早於下午四時。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寒、暑假期間,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三)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四)公立幼兒園獲得加置人力補助者,提供十五名幼兒延長照顧服務之基本服務日數,除寒、暑假期間得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停托五日外,其餘時間均應依前款規定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但招收第十六人以上之服務日數不在此限。

六、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資格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優先考量。

(二)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

(三)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

七、延長照顧服務之經費支用及收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三十五元,半小時新臺幣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新臺幣二千元;採部分日數參加者,每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三)幼兒臨時參加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新臺幣五十元計,半小時以新臺幣三十元計,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新臺幣二百四十元計。

(四)經濟需要協助幼兒,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五)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及流行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倘有餘數採無條件進位)。

(六)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新臺幣四百元為原則。應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延長照顧相關費用。

(七)本服務經費應統籌運用,採代收代付,並應納入會計程序辦理,專款專用。

八、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之進用、薪資、工作時間及相關權益事項,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九、本府得不定期考評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辦理情形,績效良好者,由各園本權責依下列額度給予敘獎:

(一)第1學期之每月均有開辦者:

1.行政人員一人,嘉獎一次。

2.教學人員,嘉獎一次。

(二)第2學期之每月均有開辦者:

1.行政人員一人,嘉獎一次。

2.教學人員,嘉獎一次。

(三)寒假總開辦日數達十日以上者:

1.行政人員一人,嘉獎一次。

2.教學人員,嘉獎一次。

(四)暑假每月開辦日數達十五日以上者:

1.行政人員一人,嘉獎一次。

2.教學人員,嘉獎一次。

十、附則:

(一)各園於辦理本服務前,應進行意願調查及相關宣導、籌備工作。

(二)延長照顧服務之場地,宜妥善規劃安排,並特別注意加強校園安全暨幼兒安全維護及管理,以維師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