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辦理逾期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計服字第1130079983號
法規體系: 計畫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 為縣長室、民意信箱、1999縣民專線及縣民時間等交辦列管案件。
三、陳情案件處理時效如下:
(一)人民陳情案件受理處理期限以七日曆天為原則。
(二)未能在七日曆天內辦結者,應由主辦單位依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簽請核准展延,最長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曆天。
(三)逾三十日曆天應簽奉一層決行核定最後處理期限日。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辦理人民陳情案件逾期辦理展延,核准後影本送計畫處備查,而有下列情形者,計畫處簽移請人事處依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懲處:
(一)未能在七日曆天內辦結且未辦理展延者。
(二)逾三十日曆天未簽奉一層決行核定最後處理期限日者。
(三)逾簽奉一層決行核定最後處理期限日未辦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