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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優良教師評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30089925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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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及國小附設幼兒園之優良教師 (以下簡稱優良教師)並激勵教師專業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凡屬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及國小附設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校長,符合第三點規定及無第四點所訂情形之一,且三年內未曾獲頒本府優良教師者,學校得推薦其參加評選。
三、教師年資計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在本縣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其成績優良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學校提報最近三年內之事蹟推薦,得予以表揚:
(一)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二)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三)對執行全民體育、童軍活動或有關教務、訓導、輔導及總務工作成績優良者。
(四)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五)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四、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經推薦者,不予評選: 
(一)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四)於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程序中。
(五)曾受刑事、懲戒處分。
(六)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七)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八)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五、各校就合乎前項規定者,依編制員額數(分班、分校併入)計算申報人數如下:
(一)二十人以下者申報一人。
(二)二十一人以上至四十人者申報二人,超過四十人者類推之。
六、第三點之推薦手續,應由校長召集相關人員,秉公遴選後再由主辦人事人員報送本府核定。
七、各校推薦並經本府核定優良教師之人員,由本府核予嘉獎二次。
八、經核定之優良教師,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撤銷其資格;其獲選後三年內如具有推薦標準消極條件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已核定之獎勵應予撤銷。
九、學校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推薦,逾期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