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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 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特字第1130103326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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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於原教育階段繼續學習之機會,以提昇其學習成效,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生,係指就讀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三、鑑輔會以多元評量方式評估申請學生之身心特質、學習表現、家庭及特殊教育需求,參酌評量資料綜合研判之。學生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該教育年段延長修業年限:
(一)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致未接受適當教育達連續三個月或累計超過一學期,經專業團隊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學習適應。
(二)教育安置方式改變,經專業團隊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學習適應。
(三)經調整其課程教學與評量、特殊教育服務方式與支持服務內容,或提供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後,仍未達畢業成績及格標準。
四、申請作業程序與應備資料:
(一)作業程序:
1.由學生本人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
2.學校受理申請人提出之申請後,應指派相關教師協助申請人撰寫下一學年度學習輔導計畫,並視學生狀況成立個案評估小組,邀請專家學者、特推會成員、學生導師、家長、醫療人員等相關人員,就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需求、計畫內容及校內行政支援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提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進行初審。
3.學校特推會完成初審後,應送鑑輔會審議;鑑輔會召開審議會議,得邀請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導師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二)學校應檢具下列資料向鑑輔會申請:
1.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
2.鑑輔會鑑定證明文件。
3.該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
4.延長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5.學校特推會會議紀錄。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該學年度輔導紀錄、出缺勤紀錄)。
五、經鑑輔會審查通過者,由本府核定之,其核定原則如下:
(一)延長修業之年級以當年度原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以一年為限,安置於原就讀學校為原則,學校應視學生需求安排適合之班級。
(二)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核定,以不增加學校班級數及教師數,並以不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為原則。
(三)國民教育階段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六、經鑑輔會審查未通過者,鑑輔會得建議其他安置方式。
七、追蹤輔導:學校應提供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各項行政支援,執行學生學習輔導計畫、追蹤學習成效,並因應學生學習成效適時修正其學習輔導計畫,學校特推會應審查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支持服務之適切性。學生延長修業期間,本府得不定時派員進行訪視。
八、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相關義務與權益如下:
(一)曾申請本府教科書補助、就學交通費補助、特殊教育獎助學金或其他特殊教育補助者,當年度不得再重複請領。
(二)就讀本縣國民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俟鑑輔會安置當年度新生後,再行安置。原學校原班級名額已滿者,由鑑輔會逕行依特殊教育法就近安置至其他適當學校特教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