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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樂齡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家字第1130172285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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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樂齡教育,設置及督導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依
據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設立南投縣樂齡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之任務如下:
(一)樂齡教育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樂齡教育之審議、輔導與諮詢、訪視及督導各樂齡學習資源中心運作情形,並配合中央(或分區)輔導團進行訪視計畫等事項。
(三)其他樂齡教育之推動事項。
三、本輔導團設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二)教育處代表一名: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擔任。
(三)外聘專家學者、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三人至七人:由本府教育處暨本縣家庭教育中心推薦,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為當然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輔導團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負責處理團務,所需幹事由南投縣家庭教育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五、本輔導團每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機關、機構或團體以內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輔導團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或訪視及督導各資源中心運作情形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輔導費、訪視費(輔導費、訪視費依教育部規定標準支給),並支給必要之交通費。
七、 本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本府暨所屬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