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推動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為留任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8條規定進用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依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第6點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久任津貼給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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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年資 |
久任津貼給付金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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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3年以上未滿5年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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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5年以上未滿7年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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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7年以上未滿9年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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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9年以上未滿11年 |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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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1年以上 |
3,000元 |
三、久任津貼給付條件說明:
(一)任職日: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經本府同意聘用並至本府報到之到職日。
(二)任職年資:自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到職日起至次一年度之到職日前一日為滿1年年資。
(三)久任津貼給付原則:自任職年資符合津貼給付條件之次一年度的1月起,每月除原有薪資外,每月加給久任津貼。
(四)久任津貼經費來源: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中編列支應。
(五)本府得依實際需求保留本原則最終變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