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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久任津 貼給付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資字第1130191625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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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推動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為留任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8條規定進用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依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第6點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久任津貼給付條件:
任職年資 久任津貼給付金額(新臺幣:元)
滿3年以上未滿5年 1,000元
滿5年以上未滿7年 1,500元
滿7年以上未滿9年 2,000元
滿9年以上未滿11年 2,500元
滿11年以上 3,000元

三、久任津貼給付條件說明:
(一)任職日: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經本府同意聘用並至本府報到之到職日。
(二)任職年資:自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到職日起至次一年度之到職日前一日為滿1年年資。  
(三)久任津貼給付原則:自任職年資符合津貼給付條件之次一年度的1月起,每月除原有薪資外,每月加給久任津貼。
(四)久任津貼經費來源: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中編列支應。
(五)本府得依實際需求保留本原則最終變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