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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特字第 1130195255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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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帶動教育革新,建構與完善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體系,協助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提供教師協作,支持專業學習、落實課程政策,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品質及特殊教育師資素質,達成有效學習目標,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之規定,特設置特殊教育輔導團及分團(以下簡稱特教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特教輔導團工作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宣導、轉化、實踐特殊教育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研究發展特殊教育教材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三、特教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分工如下:
(一)本府應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特殊教育輔導團,下設國中小身心障礙教育分團、學前身心障礙教育分團、資賦優異教育分團、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分團等四分團。
(二)特教輔導團置團員十一人至四十一人,至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本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分別兼任。
(三)輔導團團員,由團長依本縣之專業需求或特色發展,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 各分團召集人。
2. 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
3. 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4. 學校代表。
5. 機關代表。
特教輔導團執行秘書一人:為執行團務與溝通協調事項,由本處聘派相關人員兼任之,另得指定一位至二位兼任工作人員。
四、特教輔導團分團組織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專業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派兼之統籌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二)副召集人二人: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各該分團之輔導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或由本府指定以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各該分團之輔導員兼之,以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三)輔導員若干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相關條件者,分團輔導員組成應兼顧不同教育階段、領域(學科)或議題之專業需求領域涵蓋特殊教育議題之專業需求設置遴聘。
(四)諮詢委員三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五)榮譽輔導員:人數由各分團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資深校長、退休校長聘兼之。
(六)研究員:人數由各分團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教學專長之現任校長、候用校長聘兼之。
(七)本府得視各分團團務需要,得指定二位工作人員處理分團庶務。
本府得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統籌運用及調派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之人力,用以協助辦理輔導團業務。第一項第三款輔導員應具之相關條件、遴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處公告之遴選簡章辦理。
五、特教輔導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團務計畫推動:
1. 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每學期各召開二次團務會議,研擬、執行及檢核輔導團推動計畫,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輔導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2. 辦理特教輔導團人員任用考核:規劃具體方案進行輔導團人員遴選、獎勵與考核工作,確保輔導團人員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專業素養。
(二)政策協作轉化
1. 配合中央或本府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
2. 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3. 建立地方層級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
4. 建全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源庫。
團務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由本處學生輔導與特殊教育科科長擔任主席,且需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
六、特教輔導團分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每學期至少各召開二次工作會議,研擬、執行及檢核分團推動計畫與輔導策略,依據輔導員專長與任務妥適分工。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工作會議。
(二)連結特殊教育中央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特殊教育課程教學之輔導項目,以及年度特教輔導團及分團對所屬學校教學品質計畫提升之推動重點,強化輔導功能,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與課程教學品質。
(三)規劃各分團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推廣、研習及工作坊,或提供教學觀課與議課等。
(四)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政策。
(五)規劃多元輔導方式,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六)協助初任特殊教育教師前三年、巡迴輔導教師之輔導。
(七)提供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專業諮詢。
(八)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輔導資源。
(九)本處推動之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工作會議得視討論議題需求,邀集學者專家或學校代表列席。
七、特教輔導團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可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方式如下:
(一)到校服務:
1. 指定到校服務:針對新設立特教班級的學校、特殊教育訪視評鑑結果未達標準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審核未通過學校、教育處要求介入輔導學校,由學生輔導與特殊教育科安排特教輔導團到校服務。
2. 學校申請服務:校內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親師溝通、班級經營、課程與教學、教學之備觀議課、特殊教育之行政協調、情緒及行為問題學生之輔導及轉銜輔導問題等。由學校依需要提出申請,經學生輔導與特殊教育科審查通過後安排特教輔導團到校服務。
(二)社群運作:如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習等。
(三)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如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解決問題等。
(四)依本府特殊教育推展之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五)每學年結束時,各特教輔導團分團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送交本處備查。
八、輔導員遴選及程序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條件者:
(一)教育服務熱忱,對特殊教育領域有專業知能,以具備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符合各該分團需求之教育專長。
(三)其他本府指定之條件。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由本處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輔導員由縣內各校現職教師中遴選學有專精並有意願擔任者,輔導員遴選以推薦為主,推薦方式如下:
(一)教育處推薦:由本府徵詢相關專業人士及本人意願後推薦。
(二)學校推薦:由學校遴選校內具備專業知能、經驗豐富及工作熱忱者,向本府推薦。
(三)自我推薦:對從事特殊教育輔導有興趣且符合基本資格者,經學校同意後,向本府推薦。
九、特教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機制:
(一)團長、副團長、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諮詢委員、榮譽輔導員、研究員及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本項人員由本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二)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處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教育處召開考核會議認定後,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十、特教輔導團人員之權利義務:
(一)教師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二)擔任特教輔導團、分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 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擔任召集人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新臺幣五千元;擔任副召集人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借調及商借者不得支領。
(2)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3)教師當任副召集人由所屬服務學校或單位給予公(差)假,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2. 以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3. 以部分時間擔任特教輔導團分團相關人員:由所屬服務學校或單位給予公(差)假,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擔任地方團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支領兼職費。
(四)特教輔導團人員有出席團務會議、履行專業服務、參加專業增能培訓之義務;輔導員之表現列入年度考核作為獎勵、續聘依據。
十一、 特教輔導團人員考核、獎勵:
(一)擔任副召集人、輔導員之考核,由本處訂定考核指標,聘請相關人員組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二)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得為下列獎勵:
1. 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一定分數以上者,核定嘉獎或記功。
2. 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達九十分以上,並獲記功者,得由本府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特殊教育相關機構),進行參訪。
擔任副召集人、輔導員者,除前二款獎勵外,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各該團之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教育相關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或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
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衡酌獲之年度預算通知學校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進修後,於本特殊教育輔導團分享成果。
(三)除第一項人員外,特教輔導團之執行秘書、工作人員及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工作人員等,其參與特教輔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敘獎。
十二、 特殊教育輔導團人員培訓:
(一)訂定現職輔導員之培訓計畫,辦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增能活動,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二)擬訂輔導員種子人才培訓計畫,發掘、培養地方課程與教學專長教師為儲備輔導員以利組織永續發展。
(三)配合中央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鼓勵輔導員參加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相關增能或種子教師培訓,將專業學習成果分享至特教輔導團及學校,發揮專業影響力。
十三、 辦公、活動處所及設備:特教輔導團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協助建置,並提供支持教師專業發展所需教學媒材及軟硬體設備。
十四、 特教輔導團所需相關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