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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19919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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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提升全體縣民原住民文化素養,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及國民教育及特殊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立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
(二)協助本府所屬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三)研發民族教育所需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內涵。
(四)規劃與辦理縣內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學生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相關課程與活動。
(五)辦理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三、本中心隸屬本府教育處,採任務編組,由本府優先遴聘原住民籍或已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認證中級以上具原住民族教育課程專業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若無正式教師參加遴選,得遴聘已取得原住民族語認證高級以上或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之代理教師。
四、本中心人員編制:
(一)置召集人一人,綜理中心各項業務,由學校校長或中心專業工作人員兼任。
(二)置副召集人一至三人,協助召集人管理中心業務,由中心專業工作人員兼任。
(三)聘用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承辦中心業務,另得遴聘約用人員擔任工作人員,以協助中心業務推動。
五、受聘支援本中心之學校校長及編制內正式教師,其聘期、相關權益、考核及獎勵方式依運作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辦理。
前項人員所遺課務由原校以聘請代理(課)教師授課方式處理為原則,所需相關費用,由本府依程序支應,若有特殊情形,另以專案處理之。
六、本中心設行政事務組、課程研發組及教育推廣組,各組置組員若干人,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事務組:綜合業務窗口、召開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推廣、中心網站維護管理與媒體文宣、行政及文書資料彙整與建檔及經費管理與採購。
(二)課程研發組: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材教學方法之研發、原住民重點學校年度課程分享及協助原住民族重點學校轉型或申請實驗教育。
(三)教育推廣組:辦理縣內外績優學校與各項文化交流、原住民族文化體驗活動、原住民教師增能培訓研習、原住民人才資料庫及相關考核評鑑。
前項各組得置工作小組成員,由南投縣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主任、教師、專職族語老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兼任之。
七、本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其人員組成包含教育處代表、學者專家、中心代表或其他相關人員,就不同職務及服務時間,分別予以考核。
2.本府視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職責,訂定課程發展、支持陪伴、創新思維、溝通協調等面向予以考核。
3.由受考核者自評後,交由本中心召集人進行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分數,進行複評。
4.考核結果達八十分以上者,予以續聘;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本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訂定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考核指標。
2.由受考核者自評後,交由本中心召集人進行考核。
(三)校長擔任召集人者,則由本府視該中心成效予以考核。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為優等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一)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核敘嘉獎;達九十分以上者,核敘記功。
(二)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本府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三)教師全時擔任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二款奬勵外,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部分時間擔任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四)前款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人員,參與原教運作者,服務績效優良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優予敘獎。
八、本中心得置諮詢人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補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之學校設置,並由本府教育處視政策發展需求,補助其教師專業發展所需教學媒材及軟硬體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