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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201250號令
法規體系: 編制表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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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為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高級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三十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政風室

主任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八十一

(一)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