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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辦理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義務採購單位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30286789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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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各義務採購單位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懲對象: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採購承辦人、業務承辦人及直屬主管。
三、 獎懲標準:依據各義務採購單位報本府資料,由本府彙報轉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結果辦理。
(一)獎勵類別:該年度採購比率達法定比率者,嘉獎一次。
(二)懲處類別:
 1.該年度採購比率未達法定比率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一次。
 2.連續二年採購比率未達法定比率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二次。
 3.連續三年以上採購比率未達法定比率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三次。
 4.以上執行成果於年初繳交彙整表時一併提出。
四、 獎懲例外情形:採購比率未達法定比率,經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有正當理由者,則不列入辦理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