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並鼓勵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學校、體育會及各單項委員會參加國內外體育競賽及辦理全國性或全縣性體育交流活動,加強體育選手培育訓練,提升本縣體育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由下列單位提出申請:
(一)本縣公私立高中、國中及國小。
(二)本縣體育會及各單項委員會。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參加全國性各項體育競賽(須經最高教育或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定)。
(二)赴大陸地區或出國參加各項國際競賽及出國移地訓練(須經最高教育或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定),或參加邀請賽等非正式比賽。
(三)辦理全國性或全縣性各項體育競賽(須經最高教育或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定)。
(四)辦理全國性或全縣性講習及研習等活動,以體育相關活動為限。
(五)其他:配合本府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或政策,不限學制之縣籍學生專案簽報之個人申請經費補助案。
四、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補助項目者,依下列標準核予補助:
(一)交通費:
1.票價(汽車公民營客運、火車自強號為準)乘以人數乘以往返(二次)。如無申請住宿費,並於縣內外六十公里以內不受二次限制。
2.因業務需要,駕駛公用汽車者,得報支油料等費用,以必要路程之公里數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核給。
3.國內租車費以往返行程覈實報支,但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事前敘明理由,申請專案核定。大型車每天每輛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中型車每天每輛最高新臺幣九千元、小型車每天每輛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二)餐費:人數乘以天數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住宿費:人數乘以天數乘以新臺幣八百元(依實際比賽賽程酌予增減住宿天數)。
(四)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得相互調整支應,依實際參賽報名人數核給。
五、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補助項目者,依下列標準核予補助:
(一)競賽種類為正式錦標賽:
1.美、歐、非及紐澳地區:每名選手至多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整,依實際報名參賽人數核給。
2.亞洲地區:每名選手至多補助新臺幣八千元整,依實際報名參賽人數核給。
(二)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邀請賽等非正式比賽,按前項規定每名選手折半補助,如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教育部聯賽前三名者每名選手採八折補助。
六、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補助項目者,依競賽天數補助經費:
(一)全縣性競賽一天者至多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二天者至多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三天者至多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二)全國性競賽一天者至多補助新臺幣四萬元、二天者至多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三天者至多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七、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補助項目者,依活動天數補助經費:
活動一天者至多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二天者至多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三天者至多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八、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五款補助項目者,依下列標準核予補助:
(一)美、歐、非及紐澳地區至多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整。
(二)亞洲地區至多補助新臺幣八千元整。
九、本要點申請補助條件限制如下:
(一)申請補助單位,一年補助以一次為原則。
(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者,補助項目限用於出國所需相關經費。
(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者,每案團體賽至多以補助二十人為原則,其中每五名學生得申請補助一名帶隊職員。
(四)如已申請差旅費者,本府不再重複補助。
十、本要點補助申請案件依下列程序辦理,並進行督導考核: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實施計畫、預算明細表(並註明其他機關補助及自籌經費之來源與額度)及核准公文等表件,參賽或移地訓練加附參加人員名冊(個人須設籍本縣一年以上,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競賽辦法等,於活動前依行政程序申請,活動結束後再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附領據及經費收支明細表請款,如實際參賽或辦理項目、人數及天數有所減少,各單位補助款項應覈實辦理請款,並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本府以書面資料審核為原則,並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活動辦理情形。
(三)補(捐)助經費之運用經本府查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予追繳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四)本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留存補(捐)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審計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六)受補(捐)助之單位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有關政策宣導業務,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規定辦理,均應明確標示「南投縣政府」及「廣告」,不得以廣編或其他用語替代。受補(捐)助單位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該部分經費不予補助。
(八)比賽或活動辦理期間,若有辱本縣或團體等不名譽事件經查屬實者,除追繳補(捐)助費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目之補助。
(九)補(捐)助案件之申請以不重複申請為原則,若查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補(捐)助經費。
(十)補助經費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十一、經本府核准補助出國參賽或訓練者,應於競賽活動期限內出國,經核准出國之隊職員名單不得任意更換,因故未出國者,不列入補助。
十二、本府指定辦理全縣運動會、全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及全民盃體育競賽系列活動,或帶隊參加全國(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含資格賽)、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及專案報准或編列經費補助之計畫不在此限。
十三、有下列特殊情形者,得由本府以專案方式補助:
(一)天數或規模有增加者。
(二)配合本府體育運動政策考量者。
(三)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比賽獲獎,並經本縣體育會或各單項委員會推薦代表本縣、國家出國從事體育活動者。
十四、經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國外旅費經費不受本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關於國外旅費支用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