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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核發外籍移工慰問金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勞行字第1140012268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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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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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南投縣政府(下稱本府)為加強關懷慰問本縣合法外籍移工因遭受災害或事故,以表本府重視移工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縣合法外籍移工於本縣或外縣市因災、病、意外傷亡者,慰問金發放額度如下:
(一)死亡慰問: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
(二)傷病慰問: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
三、慰問金具領人:
(一)死亡慰問金: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申請及領取並協助將該筆慰問金匯款予法定繼承人並檢具匯款收據。
(二)傷病慰問金:由本人具領,如本人無法具領,由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具領。
四、申請慰問金應備文件:
(一)死亡案件:
1.申請書。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3.死亡者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4.申請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
(二)傷病案件:
1.申請書。
2.醫師診斷證明書。
3.傷病者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4.申請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
  備妥以上文件,並於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逕向本府社會及勞動局 
  勞工行政科申請(申請書如附件),逾期不予受理。
五、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傷亡事故者,不得申請具領本慰問金。
六、經費來源:由南投縣社會救助金專戶支應。